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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粮食当种子,种下后减产损失20万元
作者: 发布于:2023-1-16 9:25:59 点击量:


若无饱耕,安得民生。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我国已经把种子安全问题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子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农作物产量的高低,优良品种占增产贡献率的50%以上。农户如果买到不合格种子,将会造成农作物减产,遭受较大损失。

最近,南京六合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案。

案情简介

王某、冯某系老乡,王某在南京市六合区承包土地种植粮食,冯某从事粮食收购。

2018年至2020年,王某先后与三个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协议,共租赁土地434.8亩。202110月,王某从冯某处购买小麦约26560斤,单价为1.6/斤,该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小麦的市场价格,低于正规种子的价格。20211115日、1124日,王某通过微信向冯某转账支付20000元、22500元,合计42500元。

冯某将26560斤小麦当种子卖给王某后,王某就将种子进行了播种。202112月底,王某发现冯某卖的种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小麦出苗率只有正常的一半,造成粮食每亩少收400斤,损失自己估计超过20万元(434.8亩×400/亩×1.2/斤)。王某与冯某交涉多次,但冯某拒不赔偿王某损失,王某特向法院起诉。

经查,冯某并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小麦无任何标签和使用说明。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关于冯某是否应赔偿王某损失及具体金额,应当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王某主张冯某赔偿部分小麦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冯某销售的小麦是否为种子。小麦既可以作为普通粮食销售,也可以作为种子销售,一般情况下种子的标准要高于普通粮食,价格也高于一般粮食。虽然冯某销售的小麦并无任何种子的标识,但冯某与王某为老乡关系,冯某知晓王某种粮人的身份,对其购买小麦作为种子的用途应当知道,再结合其出售小麦的价格要高于当时普通小麦的市场价格,其在销售小麦时也未明确告知王某该小麦不能作为种子使用,故其辩称销售的小麦仅作为一般粮食而不是种子,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冯某销售的小麦是否存在缺陷。冯某并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销售的小麦并非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而是从他处收购的小麦,且数量巨大,其对该小麦作为种子使用的效果也不确定,其销售的小麦明显不符合种子的基本要求,王某等购买人使用该小麦种植后普遍反映出苗率低、产量较低,故应当认定其销售的小麦作为种子使用是存在明显缺陷的。

第三,王某种植的小麦是否存在损失。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王某提交的照片,再结合多人的书面陈述,能够证明王某种植的小麦存在出苗率低、最终减产的情况,故应当认定王某小麦存在严重损失的事实。

第四,王某的损失与冯某销售的小麦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小麦的产量除了与种子质量相关外,与播种的条件、土壤情况、气候情况、病虫害等多种因素相关,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麦减产完全系种子缺陷导致,但王某等多人使用从冯某处购买的小麦种植后普遍出现了减产的情况,冯某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王某等人在种植小麦过程中存在不当措施或者小麦生长周期内出现极端恶劣气候等原因导致减产的情况,故应当认定王某小麦减产与冯某销售的小麦质量缺陷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种粮大户,其选择购买无明确标识、无任何保障的小麦作为种子使用,使用前也未进行发芽率试验,对小麦减产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冯某的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王某的损失情况,综合考虑麦种与减产的关联度、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诚实、公平的原则,酌定冯某赔偿王某损失500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提醒广大农户,散装种子问题多、危害大:

绝大多数水分达不到国家规定种用标准,严重影响种子发芽率;

不开具购种凭证,没有包装、标签的散装种子如同“三无”商品,一旦种植后出了问题,索赔无门;

没有品种使用说明,会因栽培管理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扰乱了种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稳定埋下安全隐患。

广大农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正规种子,切忌贪图便宜购买、使用无保障种子,从根源上减少因种子质量问题导致减产。农户在购买、使用种子时,最好提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受到假冒伪劣种子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在购买种子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识别种子有无正规生产厂家、生产批号、产品标识,当种子使用中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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