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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曝光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含两种子案
作者:金土地 发布于:2020-7-8 9:39:48 点击量:


今年上半年特别是农资打假“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和生产、经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案件。现对丰润区等六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一、丰润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0313日,丰润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举报,反映当事人任某某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丰润区农业农村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0120日购进“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10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60袋进行销售,“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售价为100/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售价为20/袋,货值金额合计2200元。截至违法行为被发现时,“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销售1袋,“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销售34袋,违法所得合计780元。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河北省兽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丰润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kg/袋)”9袋和“阿莫西林可溶性粉(100g/袋)”26袋;

2.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3.处货值金额(2200元)2倍罚款4400元。罚没款合计5180元。

二、威县某农资门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042日上午9时许,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位于某村的威县某农资门市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威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处理。经查,威县某农资门市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19年底将购买的名称为高效氯氟氰菊酯、吡虫啉、阿维菌素的农药私自摆放在货架上准备销售。因疫情和种植季节原因,农药未销售。威县某农资门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京津冀地区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草案)》之规定,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2.罚款5000元。      

三、故城县邵某某经营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邵某某经营的玉米种子(品种名称:某某338,审定证号:某审玉2014004号,生产商: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遂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衡水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子部分)属于轻微程度规定,故城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4000元。

四、香河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0316日,香河县农业农村局在对香河县某农资门市部检查中发现标称某省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农药24-滴丁酯乳油(100/瓶)产品共计27瓶,生产日期为201716日,保质期已过。该局立即立案处理。经查,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廊坊市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版)》的规定,香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27瓶;

2.罚款2000元。

五、迁西县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04月中旬,迁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迁西县某村某分社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分社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内容较少、且与店内所经营的种子品种不匹配。迁西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处理。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和河北省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规定,2020425日迁西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000元。

六、黄骅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2020327日,黄骅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黄骅市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标称“生根防腐增产灵”产品,通过执法系统查询该肥料登记证号为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存在标签内容与执法系统显示的不一致的情况。黄骅市农业农村局予以立案处理。经查,某农资经销处共购进6桶“生根防腐增产灵”产品,每桶净重1kg,销售价格为每桶40元,经当事人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手续,确认该农资经销处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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